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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来源: 

  一、宁波国家高新区简介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宁波国家高新区)前身是宁波市科技园区,始建于1999年7月。2007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东临宁波深水良港,南接杭甬高速公路,西靠宁波市区,北连杭州湾跨海大桥,是宁波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载体和长江三角洲南翼的科技创新基地,先后引进中科院材料所、兵科院宁波分院、宁波中科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宁波微软技术中心、TRW亚太技术中心等科技研发机构145家;集聚日本三洋、美国伊顿和日银IMP微电子、升谱光电、永新光学等各类企业2000多家;建成了宁波市科技创业中心、浙大科创中心等总面积达25万平方米的高水准“孵化器”,引进各类科技人才2.8万人,现已建设成为交通便捷、信息畅通、配套完善、功能齐全、人才荟萃、环境优美的数字化、生态化科技新城区。
  “十一五”期间,宁波国家高新区将以“创新、创业、产业化”为核心,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技术与资本相结合,全力打造长江三角洲南翼自主创新的引领区、科技创业的核心区、高新产业的集聚区及和谐发展的示范区,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创新型国家高新区。
  宁波国家高新区热忱欢迎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总部前来加盟!
  二、宁波国家高新区留学人员鼓励政策
  从2008年起,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及相关政策的扶持。
  (一)资金扶持。对创办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经济实体或研发机构,经专家评审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其中符合甬政发[2007]81号文件确定的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为鼓励引进团队项目,每个海外留学生人数在3人(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团队,每增加1人,增加扶持资金5万元,最高增加额为30万元。
  对获得宁波市留学创业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金资助的,高新区财政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姿助,属3人(含)以上留学人才创业团队的,按1:1.25比例进行配套资助。
  (二)贴息贷款补助。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经专家评审具有发展前景的,给予两年期内1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对毕业企业或开始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企业,给予三年期内2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融资担保。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经专家评审具有发展前景的产业化项目,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由高新区管委会直属公司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贷款担保。对于符合甬政发[2007]81号文件确定的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条件的,提供不低于300万元的贷款担保。
  (四)知识产权入股。海外留学人才以其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经认定后可高至占注册资本的70%。
  (五)税收返还、补助。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孵化企业三年内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毕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给予补助。
  在高新区创业或工作、服务的海外留学人才,其个人月收入在博士(正高)8000元、硕士(副高)6000元、其他人员4000元以内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时,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办公经营用房房租补贴。海外留学人才在中国宁波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时使用办公用房,前三年(以注册之日起计)按每名留学人才10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全额减免房租。
  (七)住房补助。在高新区创业或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工作或服务协议的,高新区财政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其他留学人才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视工作年限而定,最长为5年。留学人员在高新区购买自住房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可全额用于购房补助。
  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上述安家购房与住房补助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
  (八)其它优惠服务。入驻中国宁波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孵化企业使用创业中心会议室、报告厅等场所的,由创业园提供免费服务。政府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出资采购的或调配的相关检测、生产设备,可供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优惠使用。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吴
  联系电话:0574-87907074
  EMAIL:win@nbb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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