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外学子创业园
留学人员山西创业园是由山西省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与榆次开发区管委会、欧美同学会、山西省侨联共同创办的山西第一家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回)晋创业基地。2002年2月2日,创业园在榆次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式揭牌开园,创业园由孵化区和产业区两部分组成。计划用5--8年的时间争取使在孵化的留学人员企业动态稳定在60--70家、吸引留学人员200人左右、孵化面积达到16000平方米、毕业的留学人员企业达到60家以上、技工贸收入力争实现25--50亿元、上交税收争取达1.2--2.5亿元左右。
目前孵化区1号孵化楼已投入使用,已有山西至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华溢卫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留学人员企业入驻,按照总体规划,孵化区2号楼将建在产业区内。产业区位于榆太路张村、鸣李段,规划面积1087亩,首期开发的200亩土地。一期总投资需4400万元,其中2002年度建设资金1500万元,项目一期工程预计在10月份开工建设,2003年完工。
1、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内已经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3、已经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且取得一定科技成果的人员。
为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留学人员山西创业园创业和工作,山西省留学人员管委会和山西省榆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内已经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3)已经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且取得一定科技成果的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由留学人员作为主要发起人之一兴办的科技企业(留学人员股份须大于等于20%)
第三条:留学人员在园内创办企业,均可申请免三年房屋租金的标准单元科研办公用房。
第四条:入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可向创业园服务中心申请设立专项资助,经省留学人员管委会审定,可从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留学人员企业或留学人员从事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全省经济建设急需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需要建立实验室、添置全套设备,可申请专款补贴。
第六条:留学人员企业或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程序认定后可以优先推荐给风险投资机构,获得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的扶持。
第七条:留学人员企业在孵化期内(最长不超过五年)所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开发区纳入科技发展基金,全部用于支持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八条:留学人员企业在孵化期内(最长不超过五年),在该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开发区纳入科技发展基金,全部用于支持该留学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创业。
第九条:开发区将总体规划留学人员山西创业园产业区,对留学人员企业中的产业化项目以成本价出让土地,对重点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专家组评估并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可享受零地价特殊优惠。
第十条:对留学人员山西创业园产业区,在基础设施配套上将达到“六通一平”(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供热、地平)标准,并根据项目孵化情况建设标准厂房。
第十一条:留学人员凭具有效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注册留学人员企业,注册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额为1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其作价金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企业免交省以下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省一级规定的必要收费,由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代收。
第十三条:留学人员科研、生产性企业,可优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申报各类计划项目、申报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由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留学人员企业中的留学人员可优先向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并经省留学人员管委会批准后公派作为访问学者。
第十六条:开发区对留学人员山西创业园内的企业实行全封闭管理,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入创业园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按照国家规定确需进行的公务活动必须到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登记手续后,由留学人员山西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接待办理。
第十七条:为强化对留学人员企业的优质、高效服务,开发区成立留学人员山西创业园建设协调服务领导组,并委派专人在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报批、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专利申报、法律、会计、金融、信息、人才、职称评定、人事户籍关系、生活居住、子女入学等方面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其它未尽事宜,开发区将根据项目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留学人员山西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及法律咨询事务。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与榆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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