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来源:神州学人
厦门国家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是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直属、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科技产业化服务机构,创立于1996年底,是拥有厦门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台湾学者厦门创业园、厦门光电子孵化器、厦门国家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中创海外企业孵化器等四个专业孵化器、总孵化面积超过16万平方米的大型现代化科技企业孵化集群,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双重认证。
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是国家重点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2001年8月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2002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获得2003、2004年度科技部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小额资助依托机构”和2005年度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服务机构”资格,先后获得科技部“实施火炬计划十五周年先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2003年度优秀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和福建省“火炬计划先进管理单位”、“福建省青年创业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
留学人员企业优惠政策:
1、无偿资助金:符合条件的每家10万元。
2、 配套资本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获得最高达总注册资本49%、100万元以内的配套资本金,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本金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回购股份。
3、 创新基金: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厦门市、火炬高新区技术创新基金。若申请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可获得火炬高新区财政的配套支持。
4、房租减免:用于研发、生产的厂房,在60~15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 、80%交纳租金;可按优惠价租用配套生活公寓。
5、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分期出资。
6、以其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7、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8、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允许择校就读。其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9、加入外国籍并已办理厦门市《引进海外专家证明书》的留学人员及其家属,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10、留学人员创办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除上述优惠外,还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发布的其他优惠政策。
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是国家重点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2001年8月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2002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获得2003、2004年度科技部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小额资助依托机构”和2005年度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服务机构”资格,先后获得科技部“实施火炬计划十五周年先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2003年度优秀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和福建省“火炬计划先进管理单位”、“福建省青年创业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
留学人员企业优惠政策:
1、无偿资助金:符合条件的每家10万元。
2、 配套资本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获得最高达总注册资本49%、100万元以内的配套资本金,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本金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回购股份。
3、 创新基金: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厦门市、火炬高新区技术创新基金。若申请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可获得火炬高新区财政的配套支持。
4、房租减免:用于研发、生产的厂房,在60~15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 、80%交纳租金;可按优惠价租用配套生活公寓。
5、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分期出资。
6、以其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7、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8、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允许择校就读。其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9、加入外国籍并已办理厦门市《引进海外专家证明书》的留学人员及其家属,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10、留学人员创办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除上述优惠外,还可享受国家和省市发布的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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