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旨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一带一路”倡议,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外语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应用型、复合型非通用语种人才。为做好2022年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2.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3.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4.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48-60个月;本科插班生3-12个月。
第四条 选拔对象
(一)非通用语种人才
主要支持除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以外的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可选派以下几类人员。
1.选派非通用语种在读本科生/研究生赴国外插班学习或联合培养。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各校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实际需求,统筹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和全额资助等渠道,研究制定各校相关语种本科插班生指导性选派计划,由学校统筹选拔推荐。
2.择优遴选非通用语种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按照学生自愿、择优遴选、按需派出的原则,支持有关高校选派一批国家亟需但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学生,身份一般为本科生或研究生,专业为英语或其他相近语种,赴国外进行非通用语种的强化学习或攻读学位。
4.选派拟作为师资培养的非通用语种在校生,赴国外插班学习或联合培养;选派拟作为师资培养的非通用语种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5.针对国家亟需但国内暂无法自主培养的语种,支持相关高校根据实际需要从优秀在外自费生中选拔学生赴国外攻读学位或进行强化学习。
6.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在职人员,特别是外交外事人员,支持其按需选派相关人员出国研修或攻读学位。
(二)非通用语种师资
1.支持高校非通用语种专业教师培养,选派从事非通用语种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教师赴国外研修、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
2.支持高校英语或其他相关语种专业教师,赴国外进行非通用语种专业研修或攻读非通用语种专业学位。
第五条 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对攻读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对其他人员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六条 2022年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计划选派400人。此外,纳入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选派计划参照各互换奖学金选拔简章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人选基本条件
1须符合《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纳入互换奖学金者还应符合各互换奖学金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第八条 类别要求
1.高级研究学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申请时应为“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的要求。
3.博士后:年龄不超过40岁(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2)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内高校在职教师。应具有学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3)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申请人可为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并通过国内单位申请。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提交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6.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在职教师、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关高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硕士一年级学生申报。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2)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学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
(3)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非通用语种申请人可为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硕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并通过国内单位申请。
(4)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7.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国内高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
8.本科插班生: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200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应为国内普通高校四年制本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如五年制本科,四年级可以申请);品学兼优,专业同年级排名3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9.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人员:
(1)仅针对国家亟需但国内暂不能自主培养的语种。
(2)支持相关高校根据实际需要,从英语或相近语种在校生或在外优秀自费留学人员(申请时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并通过国内单位申请)中选拔优秀学生。
(3)申请时年满18周岁(2004年1月1日以前出生)。
第九条 申请学费资助赴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或对象国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
第十条 外语条件
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交外方正式邀请信;申请互换奖学金按照各互换奖学金简章要求提交邀请信,如无要求,申请时可不提交邀请信,留学单位由外方落实。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推选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择优推荐候选人,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申请以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派出的,本科插班生由相关高校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指导性选派计划进行推荐,其他类别留学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推荐;申请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计划的,由相关单位根据遴选通知或相应选派办法进行选拔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时间
1.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类别: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于2022年3月20-30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并于2022年 4月8日前将正式推荐公函、推选人员名单统一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2.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各单位根据遴选通知或选派办法要求,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将正式推荐公函、推选人员名单及对外联系材料统一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被推荐人的电子材料。
第十五条 推选单位需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学术发展潜力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在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 的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七条 由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的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后统一录取。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人员录取结果将于2022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国别与区域问题研究“项目制”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申请人可使用本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个人录取结果及电子录取材料(不再发放纸质录取材料)。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的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向外方推荐,并根据外方奖学金落实情况确定录取名单。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八条 被录取人员应当年派出。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类别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按各互换奖学金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交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订机票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统筹选、派、管、回、用各环节工作,确保留学效益。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出国学习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加强对象国国情、外事礼仪、安全、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保证按期派出。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回国后要进行考核,做好后续学习、工作安排,保证学以致用,为留学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办法另行通知。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内导师须及时将审核意见通过所在学校提交我委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学习计划,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留学人员应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回国报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回国服务期内再次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出国留学人员须知》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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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