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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打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新闻网北京9月9日讯(记者 高靓)今天,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了解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可以参评“正高”,畅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业发展通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和教育部教师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介绍,我国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始于1986年,对调动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岗位聘用不够规范等问题,亟需改革和完善等问题。

  据了解,在党中央、国务院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的背景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对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做出了部署。此次,两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改革举措。

  《意见》明确要健全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将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两类教师职称均设置到正高级,打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意见》强调完善评价标准,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强化师德考评,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分类制定各类教师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破除“四唯”倾向,注重对行业企业实践经历的考察,突出评价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和教学改革实绩;进一步向优秀人才倾斜,制定完善相应破格评审条件。

  《意见》提出要创新评价机制。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评委会组织管理,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对学校开展的自主评审,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为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迫切需要全面改革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

  《意见》还指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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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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